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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恒运A(000531)经营总结 | | 截止日期 | 2026-06-30 | | 信息来源 | 2026年中期报告 | | 经营情况 |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三、主营业务分析 概述 1.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3,234.41万元,同比减少11.50%,主要是报告期内上网电价量下降的影响。 2.报告期内公司发生营业成本176,606.60万元,同比增加3.38%,主要是报告期内燃料价格上升的影响。 3.报告期内公司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合计21,117.48万元,同比减少19.43%,主要是本期销售代理费属于合同履约成本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影响销售费用下降,以及本期有息负债规模下降及贷款利率下调,导致财务费 用有所减少。4.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研发投入5,791.18万元,同比增长7.66%,主要是子公司恒运热电公司研发项目投入增加的影响。5.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4,300.62万元,同比增长12.13%,主要是报告期内上网电价量下降、燃料价格上升,及投资收益同比上升的综合影响;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346.86万元,同比减少34.36%,主要是报告期内投资收益同比上升,上网电价量下降、燃料价格上升,及本期公司根据重要性原则,将联营企业越秀资本投资收益中的非经常性损益部分进行穿透认定,对净利润影响约0.61亿元需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的综合影响。6.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7,418.59万元,同比增加15,771.61%,主要是报告期内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使得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及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减少使得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的综合影响。的综合影响。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适用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没有发生重大变动。营业收入构成公司主营业务数据统计口径在报告期发生调整的情况下,公司最近1期按报告期末口径调整后的主营业务数据 □适用 不适用 四、非主营业务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五、资产及负债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重大变动情况 2、主要境外资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适用 □不适用 4、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权利受限情况 (1)子公司广州恒运综合能源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开具共7份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62,844,000.00元,履约保证金金额为3,142,200.00元。 (2)子公司广州知识城恒运热电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申请开具履约保函,履约(3)子公司广州恒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开具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926,257.66元,保函金额为1,926,257.66元。 (4)子公司广州恒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申请开具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935,508.16元。 (5)子公司龙门县恒隆环保钙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4)粤0307民诉前调27723号),为与深圳市顺汇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诉讼,被申请诉讼保全冻结资金5,138,781.01元。 (6)子公司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与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燃气轮机和燃气轮机发电机以及土地为抵押物、以应收售电款、应 收供热款为质押物,为2019年3月1日至2034年3月1日期间在人民币77,217,8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7)子公司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与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应收售电款、应收供热款为质押物,为2020年1月22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在人民币890,0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8)子公司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协议》以及《应收账款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以应收蒸汽费为质押物、以孚能供热管道所有权为抵押物,为2024年9月25日至2038 年9月24日期间在人民币64,652,800元的最高余额内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9)子公司广州恒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支行签署《质押合同》,以广州开发区水质净化厂污泥减量和干化PPP项目于2018年12月19日(含)至2033年12月26日(含)期间经营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为质押物。 (10)子公司广东江门恒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以电 费收费权为质押物,为2020年8月10日至2035年8月9日期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11)子公司广东江门恒光二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以项目建设期信用、经营期电费收费权作为质押物,为2021年11月5日至2036年11月5日期间的借款提供担保。 (12)子公司汕头市光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阳支行签署《质押合同》,以电费收 费权为质押物,为2022年5月9日至2037年5月8日期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13)子公司汕头恒鹏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电 费收费权为质押物,为2022年3月21日至2037年3月20日期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14)子公司广州恒运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署一系列《借款合同》及《质押合 同》,以应收节能效益分享款为质押物,贷款期间为2024年3月至2032年12月,合计人民币最高额度50,100,000.00 元内提供担保。 (15)子公司广州恒运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署《质押合同》,以项目运营收益 款为质押物,为2025年1月24日签订的15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在人民币最高额度132,000,000.00元额度内提供担保。 (16)子公司佛山恒运储能有限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署《质押合同》,以应收节能效益分享 款为质押物,为2025年6月25日签订的7年期《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在人民币最高额度3,500,000.00元额度内提供 担保。 (17)子公司东莞恒运储能有限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署《质押合同》,以应收节能效益分享 款为质押物,为2025年6月25日签订的8年期《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在人民币最高额度3,260,000.00元额度内提供 担保。 (18)子公司广东晖恒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署《质押合同》,以应收节能效益 分享款为质押物,为2025年12月10日签订的8年期《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在人民币最高额度8,265,200.00元额度内提供担保。 (19)子公司汕头恒运储能有限公司与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质押合同》,以配储租金收入为质押物,为2025年12月26日签订的8年期《融资租赁合同》,在人民币最高额度55,000,000.00元额度内提供担保。 六、投资状况分析 1、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报告期内获取的重大的股权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情况:不适用 4、金融资产投资 (1) 证券投资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 衍生品投资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1) 本期已 使用募 集资金 总额 已累计 使用募 集资金 总额 (2) 报告期末募 集资金使用 比例(3)= (2)/(1) 报告期 内变更 用途的 募集资 金总额 累计变 更用途 的募集 资金总 额 累计变 更用途 的募集 资金总 额比例 尚未使 用募集 资金总 额 尚未使用 募集资金 用途及去 向 闲置两 年以上 募集资 金金额 2023年 向特定 对象发 行股票2023年12月29日 135,090 134,60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0合计 -- -- 135,090 134,60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3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9,301,948股,募集资金总额135,09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82.71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4,607.29万元。截至2026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金额为132,886.19万元,其中“潮南陇田40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累计发生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 97,921.57万元(其中置换前期投入项目资金 88,490.67万元),“潮阳和平 15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累计发生设备购置等专项支出34,964.62万元(其中置换前期投入项目资金34,964.62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1781.95万元,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 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1) 项目达 到预定 可使用 状态日 期 本报告 期实现 的效益 截止报 告期末 累计实 现的效 益 是否达 到预计 效益 项目可 行性是 否发生 重大变 化 承诺投资项目 特定对 象发行 12月 29日 400MWp渔光 互补光伏发 电项目 建设 .67 .67 .57 02月28日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2023年12月29日 2.潮阳和平15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生产建设 否 34,9647.29 134,607.29 132,88不适用2026年06月30日 不适用 生产建设 否 不适用 否合计 -- 134,607.29 134,60度、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含“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选择“不适用”的原因) 截至2025年2月末,上述两个募投项目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投项目潮南陇田40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潮阳和平15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在本报告期实现的效益未达预期,系因限电及持续阴雨上网电量未及预期,同时受一定比例的电量按市场电价结算使平均电价低于预期的影响。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不适用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不适用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占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不适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不适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不适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适用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23,455.29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8.99万元。该事项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XYZH/2023GZAA6F0091号)。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截至2024年4月30日上述置换已实施完毕。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不适用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适用截至2025年2月末,上述两个募投项目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已于2025年4月3日发布结项公告,决定将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募集资金专户累计产生的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等,扣除后续待支付募集资金金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截至2026年6月末,公司实际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253.22万元(含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26年6月末,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1781.95万元(包括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以上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用于募投项目合同尾款和质保金等款项的支付。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无 (3) 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七、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1、出售重大资产情况 公司报告期未出售重大资产。 2、出售重大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交易 对方 被出售股 权 出售日 交易 价格 (万 元) 本期初起至 出售日该股 权为上市公 司贡献的净 利润(万 元) 出售对公司的影响 股权出售为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润占净利润总额的比例 股权出售定价原则 是否为关联交易 与交易对方的关联关系 所涉及的股权是否已全部过户 是否按计划如期实施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二级市场投资者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26,7收益8076万元,回收资金有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 34.70% 股票市价 否 不适用 是 是2025年10月28日 巨潮资讯网 八、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二期新能源有 限公司 子公司 电力生产 和供应业 259,200,0 00.00 1,156,014 ,688.81 147,550,177.68 1,486,77433,170,10 九、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十一、市值管理制度和估值提升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 公司是否制定了市值管理制度。 □是 否 公司是否披露了估值提升计划。 □是 否 十二、“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贯彻落实情况 公司是否披露了“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公告。□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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